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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友分会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校友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南大学校友分会是指根据《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江南大学在各地、各界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各种联谊性组织(以下简称校友分会)。

校友分会是江南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三条 江南大学校友是指在江南大学(含合并历史上组成的有关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包括原无锡轻工大学、无锡轻工业学院、江南学院、江南大学、无锡大学、无锡职工大学、无锡教育学院、无锡纺织工学院、无锡工业专科学校化工专业、无锡轻院纺织分院、无锡纺织职工大学、无锡纺织工业学校、无锡纺织职工中专学校、无锡教师进修学校、江南大学(19471952))等。

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以各种形式在以上学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包括通过进修、培训、函授、夜大、自考等方式学习的学生,也包括以各种形式在以上学校学习过的外国留学生。

  教职工包括全职聘任的教师和员工,也包括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在校工作的外籍教师。

第四条 校友会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界成立校友分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部)成立校友分会。

 第五条 校友分会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或校友分会的名义从事有悖公序良俗、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分会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 名称

第六条 校友分会应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按照以下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分会,以国名或地名+江南大学+校友会命名。

(二)在国内省级单位成立的各地校友分会,以省名+江南大学+校友会命名。

(三)在校内成立的校友分会,以江南大学+单位(学院名)+校友会命名。

(四)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江南大学+行业+校友会命名。

(五)在属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分会按属地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命名。

各地成立分会,参照上述原则命名。

第七条 校友分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校友会批准。未经校友会批准,校友分会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设立和撤销

第八条 校友会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界校友筹备设立校友分会。

第九条 校友分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荐产生。

第十条 校友分会的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应填写《校友分会发起人资格登记表》,提交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分会筹备组,拟订校友分会设立的方案,并向校友会提交成立校友分会的申请报告。

校友会批准校友分会设立方案的,应向发起人发送关于授权组建校友分会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制订校友分会章程(或管理办法),讨论校友分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

  校友分会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应符合《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并报校友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成立校友分会的人数一般不少于20名校友。参加校友分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十四条 设立校友分会必须召开校友分会成立大会,通过校友分会章程(或管理办法)、组织机构名单,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校友会应派代表出席校友分会成立大会。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校友会代表宣布校友分会正式成立,并向校友分会授旗、授牌,或向校友分会负责人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校友分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或兴趣爱好等,在本分会内设立分会联谊小组(或俱乐部)。校友分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分会联谊小组(或俱乐部)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校友分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会、校友分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经校友会讨论决定可予以撤销或中止活动。对在属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校友分会按属地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分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校友分会的实际情况确定。校友分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分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等职务。

第十九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名单由各地校友选举产生后,由校友会备案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友会备案。校友分会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换届大会日期的15天前,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二十一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校友分会建设和发展工作。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五章 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必须坚持以服务校友发展、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宗旨。

 第二十三条 校友分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服从校友会的工作指导,收集完善属地校友信息,组织本分会校友开展活动,畅通以互联+为手段的沟通渠道,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教育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校友分会的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轮流承办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五)根据当年到属地工作的新校友情况,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迎新和新老校友联谊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分会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友分会可以根据校友捐款情况,在江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依法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使用,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校友分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南大学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友会代表大会通过后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