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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

 

江南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南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Jiang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AJU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南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为江南大学创建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江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的科技协作、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国际交流和信息咨询以及校友联谊等活动。

(二)推进建设各地校友会组织,加强对各地地校友会、校友联谊会的规范引导,加强同各地地方校友会、校友联谊会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强凝聚力。

(三)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性资料,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做好接受、使用海内外校友的捐赠和资助的管理工作。

(四)举办有利祖国、有益社会、有助母校的各种活动。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江南大学校友:

1、凡在江南大学(原无锡轻工大学、无锡轻工业学院、江南学院、江南大学、无锡大学、无锡职业大学、无锡教育学院、无锡纺织工学院、无锡工业专科学校化工专业、无锡轻院纺织分院、无锡纺织职工大学、无锡纺织工业学校、无锡纺织职工中专学校、无锡教师进修学校、江南大学(19471952))等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学生、外国留学生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凡曾在江南大学(含以上所覆盖各校及东华大学无锡校区)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江南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江南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校友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

(三)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校友入会自愿,会员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 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1.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2. 制定和修改章程;

  3.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4.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5.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1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人数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作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126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