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8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
江南大学国内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会议费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单位)、部门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国内会议、论坛,包括业务性会议和管理性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管理性会议是指除业务性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三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会议举办者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学院(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对会议的举办等相关事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会议审批和注意事项
第四条 各学院(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举办会议应先填写《江南大学会议审批单》,由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审批同意。会议审批单中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五条 业务性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管理性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 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第七条 各学院(单位)、部门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校外召开的,应到中央或地方会议定点资格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业务性会议 |
400 |
150 |
100 |
650 |
管理性会议 |
340 |
130 |
80 |
550 |
(一)各类会议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三)有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会议事项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会议费等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
(二)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发放给邀请参会专家等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其他会议,可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参照综合定额标准,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不予报销。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江南大学会议审批单;
(三)江南大学会议费报销单;
(三)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参会人员签名等);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十四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银行卡)方式结算。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学院(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学院(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管理性会议用餐不上酒水,会场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第十七条 各学院(单位)、部门应当将非涉密的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9月 1日起施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8月28日印发